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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402执884号

白银星火电力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甘肃海天鼎盛汽车贸易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6-09-22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白银星火电力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甘肃海天鼎盛汽车贸易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402执884号申请执行人白银星火电力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爱珍。委托代理人张智。被执行人甘肃海天鼎盛汽车贸易集团有限公司。申请人白银星火电力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甘肃海天鼎盛汽车贸易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甘0402民初92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甘肃海天鼎盛汽车贸易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3373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含执行费1873元)。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栋平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苏永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