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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惠中法行初字第62-2号

惠东县国土资源局、惠东县新展鹏实业有限公司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所属地区
广东省惠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惠东县国土资源局,惠东县新展鹏实业有限公司,惠东县人民政府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惠中法行初字第62-2号

申请人(被告):惠东县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庄发友,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钟洪青,广东翔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古伟锋,惠东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

被

申请人(原告):惠东县新展鹏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傅添寿,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林坚,北京市隆安(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林荣宝,北京市隆安(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

申请人(被告):惠东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徐毅,职务:县长。

委托代理人:钟洪青,广东翔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古伟锋,惠东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

原告惠东县新展鹏实业有限公司因行政其他纠纷一案,不服经被告惠东县人民政府批准被告惠东县国土资源局于2013年11月15日作出的《领取收地补偿款通知书》和2013年12月13日作出的《更正收地补偿款金额通知书》,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4年10月23日立案受理后,曾于2015年1月8日中止本案诉讼,现因法定事由已经解除,且惠东县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8月31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恢复本案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第二款和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恢复审理。

审判长 王  瑞  南

审判员 黄  潮  明

审判员 覃  毅  华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刘江涛(兼)廖晓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