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惠中法行初字第62-2号
申请人(被告):惠东县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庄发友,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钟洪青,广东翔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古伟锋,惠东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
被
申请人(原告):惠东县新展鹏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傅添寿,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林坚,北京市隆安(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林荣宝,北京市隆安(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
申请人(被告):惠东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徐毅,职务:县长。
委托代理人:钟洪青,广东翔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古伟锋,惠东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
原告惠东县新展鹏实业有限公司因行政其他纠纷一案,不服经被告惠东县人民政府批准被告惠东县国土资源局于2013年11月15日作出的《领取收地补偿款通知书》和2013年12月13日作出的《更正收地补偿款金额通知书》,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4年10月23日立案受理后,曾于2015年1月8日中止本案诉讼,现因法定事由已经解除,且惠东县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8月31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恢复本案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第二款和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恢复审理。
审判长 王 瑞 南
审判员 黄 潮 明
审判员 覃 毅 华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刘江涛(兼)廖晓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