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11执恢111号申请执行人张露露,女,1987年12月27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赵如龙,男,1971年1月6日生,汉族。张露露申请执行赵如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20日做出的(2014)浦桥民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告赵如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张露露190672元;驳回原告张露露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100元、鉴定费308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4780元,由原告张露露承担300元,被告赵如龙承担4480元。因被执行人赵如龙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露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30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恢复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2日立案受理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赵如龙无房产及车辆权属登记。在本次执行期间,本院裁定扣划被执行人赵如龙银行存款60000元并交付给申请执行人;裁定给付申请执行人张露露执行救助款30000元。本院已将赵如龙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同意对(2016)苏0111执恢111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财产进行调查,被执行人被执行人赵如龙无房产及车辆权属登记。在本次执行期间,本院裁定扣划被执行人赵如龙银行存款60000元并交付给申请执行人;裁定给付申请执行人张露露执行救助款30000元。本院已将赵如龙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同意对(2016)苏0111执恢111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浦桥民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吴明龙
审 判 员 吕春贵
代理
审判员 邢啸天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潘 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