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81民特93号
申请人:苏新斌,男,1977年6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漳平市象湖镇象湖村枫柏林路*号。
申请人:蔡永聪,男,1977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漳平市芦芝乡圆潭村上洋**号。本院于2016年8月31日立案受理申请人苏新斌与蔡永聪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苏新斌、蔡永聪因买卖合同纠纷,于2016年8月31日经漳平市调解服务中心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申请人蔡永聪应支付申请人苏新斌石子款人民币14300元。付款期限:2016年8月31日前支付货款人民币4300元;2016年9月30日前支付货款人民币5000元;2016年10月30日前支付货款人民币5000元。
二、若申请人蔡永聪未按上述还款期限履行还款义务,余欠款视为到期债权(即申请人苏新斌有权自逾期之日起对未到期债权一次性全部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第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人苏新斌与蔡永聪于2016年8月31日经漳平市调解服务中心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陈利江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李喜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