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民辖8号
原告:北京奥东(武汉)律师事务所,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徐东路欧洲花园。
负责人:王少峰。该所主任。
被告:吕细田。北京奥东(武汉)律师事务所与吕细田委托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0日立案。北京奥东(武汉)律师事务所诉称,2013年7月3日,该所与吕细田签订委托代理合同,代理吕细田与遵义市侨盛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多方努力下,该案最终调解结案,并已进入执行程序。但吕细田违反合同约定,于2014年8月单方解除合同,致使该所合法权益受损。请求判令吕细田支付代理费798.1万元及其他费用。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北京奥东(武汉)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王少峰和该所另一名工作人员系该院退休干部,为避免当事人产生不必要的怀疑,该院对本案不能行使管辖权。
本院认为,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报请指定管辖的事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由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王仁祥
审判员 林志农
审判员 马春亮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张 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