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6)津委赔监5号李士成:你申请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国家赔偿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5)一中法委赔字第0018号决定书,以你因错误判决导致被超期羁押,造成人身及精神伤害,以及原决定适用法律错误等为由,向本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本院赔偿委员会审查认为,你要求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赔偿的事由,均发生在1995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施行之前,由于国家赔偿法不溯及既往,原决定以此为由驳回你的国家赔偿申请并无不当。综上所述,你的申诉事项及理由不能成立,本院赔偿委员会予以驳回。特此通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