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黔0103刑初1455号公诉机关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军,男,1978年7月15日出生于贵州省贵阳市,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2016年5月27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贵阳市云岩区看守所。被告人张卫红,男,1967年5月28日出生于贵州省贵阳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2016年5月27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贵阳市云岩区看守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以云检公诉刑诉(2016)13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军、张卫红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裡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军、张卫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22日4时许,被告人胡军、张卫红在本市云岩区中华中路慈善巷5号门面内,由被告人张卫红负责望风,被告人胡军进入店内盗窃被害人林某某白沙牌和天下型香烟一条、云烟牌和大重九型香烟一条、贵烟牌硬遵型香烟两条。经贵阳市云岩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香烟价值人民币2162元。案发后,被告人胡军、张卫红在本市云岩分局强制隔离戒毒所主动交代上述犯罪事实。庭审中,公诉机关提出被告人胡军、张卫红犯盗窃罪,判处被告人胡军、张卫红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庭审中,被告人胡军、张卫红对起诉指控无异议。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经庭审质证的被告人胡军、张卫红的供述及户籍证明,办案说明,抓获经过,云岩戒毒所犯罪线索转递函,被害人陈述,现场指认笔录,涉案物品估价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军、张卫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胡军、张卫红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胡军、张卫红在强制戒毒期间,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胡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27日起至2016年11月2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张卫红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27日起至2016年11月2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三、责令被告人胡军、张卫红将被盗赃物退赔给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吴 静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李国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