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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322财保125号

范庆超与朱彦球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6-11-08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范庆超,朱彦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22财保125号

申请人:范庆超,居民。

被

申请人:朱彦球,居民。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范庆超诉被申请人朱彦球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于2016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登记在被申请人朱彦球名下的车牌号为苏N×××××小型轿车予以保全(保全价值20000元),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登记在被申请人朱彦球名下的车牌号为苏N×××××小型轿车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二年,查封期间不得转移、毁损、变卖、抵押。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逾期将承担失权的法律后果;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候查封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解除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沈润平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黄梦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