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1972民初6530号

叶大富与谢春鹏、张凤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叶大富,谢春鹏,张凤娇,刘晓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972民初6530号

原告:叶大富,男,汉族,1982年3月18日,住广东省高州市,

委托代理人:刘柱锋,广东名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谢春鹏,男,汉族,1976年8月25日出生,住广东省阳春市。

被告:张凤娇,女,汉族,1985年9月20日出生,住广东省五华县。

被告:刘晓静,女,汉族,1983年9月15日出生,住广东省海丰县。

原告叶大富诉被告谢春鹏、张凤娇、刘晓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5日立案后,依法使用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

审 判 长  郑伟乐

人民陪审员  叶创忠

人民陪审员  刘绮琪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黄艳勋钟淑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