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972民初6530号
原告:叶大富,男,汉族,1982年3月18日,住广东省高州市,
委托代理人:刘柱锋,广东名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谢春鹏,男,汉族,1976年8月25日出生,住广东省阳春市。
被告:张凤娇,女,汉族,1985年9月20日出生,住广东省五华县。
被告:刘晓静,女,汉族,1983年9月15日出生,住广东省海丰县。
原告叶大富诉被告谢春鹏、张凤娇、刘晓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5日立案后,依法使用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
审 判 长 郑伟乐
人民陪审员 叶创忠
人民陪审员 刘绮琪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黄艳勋钟淑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