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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412刑初916号

王某甲犯诈骗罪、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6-10-13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诈骗
当事人
王某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412刑初916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甲,无业。曾因犯盗窃罪,分别于1982年11月、1990年12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和四年;曾因诈骗,于2001年10月被劳动教养一年;曾因犯诈骗罪,分别于2012年2月17日、2014年6月25日、2015年11月1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有期徒刑九个月和拘役五个月。因本案于2016年7月27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8月22日经本院决定由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常州市武进区看守所。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以武检诉刑诉[2016]8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至2016年7月期间,被告人王某甲至常州市武进区雪堰镇、礼嘉镇等地,冒充被害人亲戚上前搭讪,以买东西钱不够为由,实施诈骗作案4起,共骗得人民币7000元。分述如下:1.2015年6月11日14时许,被告人王某甲至常州市武进区雪堰镇前塘村委x号被害人杭某家中,采用上述手段,骗得杭某现金人民币1000元。2.2016年4月5日12时许,被告人王某甲至常州市武进区雪堰镇夏庄村委张江桥xx号被害人王某乙家中,采用上述手段,骗得王某乙现金人民币2000元。3.2016年7月8日9时许,被告人王某甲至常州市武进区礼嘉镇蒲岸村委舍上xx号被害人薛某家中,采用上述手段,骗得薛某现金人民币3000元。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甲已退出赃款人民币900元并发还被害人。4.2016年6月23日8时许,被告人王某甲至常州市武进区洛阳镇天井村委谢家头xx号被害人黄某家中菜地,采用上述手段,骗得黄某现金人民币1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杭某、王某乙等人的陈述笔录,公安机关制作和出具的案发及抓获经过、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王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本案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其有前科,应酌情从重处罚;已退出部分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犯诈骗罪,罪名成立,应予支持。为严肃国家法制,惩治罪犯,保障公民财产所有权不受侵犯,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27日起至2016年12月26日止;并处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完毕。)二、尚未退出的赃款共计人民币六千一百元,责令被告人王某甲退赔给各被害人,其中,退赔杭某一千元,退赔王某乙二千元,退赔薛某二千一百元,退赔黄某一千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

审判员  周运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骏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