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03民初2430号
原告:金华市东莱发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中村路110号2幢3单元601室。
法定代表人:陈海英,系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郑桂芳,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胡方君。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华市东莱发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胡方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金华市东莱发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华市东莱发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自愿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 画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代
书 记员 金凌蝉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