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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5执1966-3号

佛山市南海高达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与吴东东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8-06-12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佛山市南海高达建筑机械有限公司,吴东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5执1966-3号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南海高达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平洲工业园B区胜利南路,组织机构代码:76061805-7。

法定代表人:梁耀荣。

委托代理人:林钻友,系广东循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何定华,系广东循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吴东东,男,汉族,1983年12月25日出生,住江西省抚州市崇仕县。关于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南海高达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吴东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佛南法桂民二初字第41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解除双方于2012年8月2日签订的《供货合同》,被执行人吴东东应返还出厂编号为2012-B#-045、型号为QTZ80(6012)型自升塔式起重机予申请执行人,支付型号为QTZ80(6012)型自升塔式起重机的使用费200025元和该起重机自2015年5月8日起至实际归还上述起重机之日止的使用费、支付装拆费及运输费35000元、基础螺丝费用6000元予申请执行人,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915.38元。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3月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在辖区内国土、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工商管理部门及银行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上述起重机所在位置,本案暂无法处理。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案经执行,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次执行情形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605执196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白炳辉执行员  杨紫君执行员  董留忠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黄文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