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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2执恢115号

刘凤莉与杨玉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凤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2执恢115号申请执行人刘凤莉,女,1953年8月2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杨玉景,女,1963年8月1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刘凤莉与杨玉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权利人刘凤莉依据(2014)西莲证经字第10008号公证书,于2016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标的为503650元及逾期利息,本院依法受理。执行中,对被执行人杨玉景的财产进行查询,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112执恢115号案件的执行。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康晓刚执行员  王新君执行员  王 朗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田 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