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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2执1302号

魏鹏飞与沈阳星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6-12-19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魏鹏飞,沈阳星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102执1302号申请执行人魏鹏飞,男,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联系方式。被执行人沈阳星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文体路6甲4号

法定代表人:黄哲明。魏鹏飞申请沈阳星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沈和民二初字第02127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魏鹏飞于2016-3-18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书面同意该案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沈和民二初字第02127号中止执行。若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强

审判员 刘皓天

审判员 于永江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王施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