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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07执1176号

胡尊洁与朱孔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胡尊洁,朱孔钱

裁判文书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707执1176号申请执行人胡尊洁,女,1972年5月10日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被执行人朱孔钱,男,1980年7月29日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本院在执行胡尊洁与朱孔钱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在规定期间内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提供被执行人财产通知书、风险告知书。并与申请执行人进行谈话,了解被执行人目前执行线索和财产状况。2016年3月25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银行存款、土地、房产、车辆、工商登记)进行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16年5月24日,本院依法拘传被执行人朱孔钱,并对其作出司法拘留十五日的处罚决定书。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此未提出异议。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等财产线索,亦对被执行人朱孔钱采取了司法拘留的处罚措施。同时,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连民终字第277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勋学执行员  涂 明执行员  郭忠辉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吕修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