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26民特49号申请人刘瑞。申请人周梅。本院于2016年8月30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刘瑞与周梅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刘瑞与申请人周梅因离婚纠纷,于2016年4月5日经其它组织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刘瑞与周梅自愿离婚。
二、协议人双方没有共同财产,没有共同债务。
三、小孩刘星语随父亲刘瑞生活,母亲周梅不承担抚养小孩刘星语一切费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于2016年4月5日达成的调解协议,超过申请司法确认的期限,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六十条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刘瑞与周梅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之间有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申请人不服本裁定,应当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之内,向本院提起异议。
审判员 郑凌峰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陈 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