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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12民初7437号

叶明康与徐占备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6-12-30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当事人
叶明康,徐占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12民初7437号

原告:叶明康,男,1965年9月1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宁波市鄞州区。

被告:徐占备,男,1969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宁波市鄞州区。

原告叶明康与被告徐占备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明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9元,减半收取129.5元,由原告叶明康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卫胜男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代

书 记员  李始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