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24民初1615号原告王某,村民。被告何某,村民。
原告王某与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某于2016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王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刘 峥
代理
审判员 李 研
人民陪审员 苏 静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薛珺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