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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24民初1615号

王某与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6-09-13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某,何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24民初1615号原告王某,村民。被告何某,村民。

原告王某与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某于2016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王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刘 峥

代理

审判员 李 研

人民陪审员 苏 静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薛珺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