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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404民初1664号

原告何春范与被告沈阳隆润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6-10-24
所属地区
抚顺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当事人
何春范,沈阳隆润房屋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404民初1664号原告何春范,男,1964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抚顺市抚顺县。被告沈阳隆润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抚顺经济开发区沈抚新城核心区总部。法定代表人刘忠锋,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春范与被告沈阳隆润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春范于2016年8月31日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陈 平

人民陪审员 李 妍

人民陪审员 张金良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刘宁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