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审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乌执字第2034号申请执行人张世林,男,汉族。被执行人李晓鹏,男,汉族。被执行人高喜兰,女,汉族。张世林申请执行李晓鹏、高喜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3)乌民初字第339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高喜兰、李晓鹏应该偿还借款30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840元。因被执行人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人张世林申请我院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扣留了李晓鹏的工资,现申请人书面向我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原扣留的工资继续扣留并按时发放,原查封的房产等继续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对(2013)乌民初字第339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再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可以申请本院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巴图贺希格
审判员 郑 玉 滨
审判员 哈斯 达来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白 贵 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