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783执776号申请执行人甄卓汉,男.法定代表人黄惠嫦,女,是申请执行人甄卓汉母亲。委托代理人张巨欢,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邝兆钦,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执行人梁屿,男。关于申请执行甄卓汉与被执行人梁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江开法民三初字第21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判决书被执行人梁屿应支付赔偿款47864.99元给申请执行人甄卓汉。并承担本案受理费522元。申请人于2016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梁屿发出执行通知书和申报财产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仍不履行。经法院向金融、房产、国土、车管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认为,经查询被执行人梁屿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又无法提供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783执77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孙光辉
代理
审判员 梁丽冰
人民陪审员 何迎厚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仲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