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191执148号

刘江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8-08-02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郭朝峰,刘江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91执148号申请人郭朝峰,男,1987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禹州市。被告刘江涛,男,1977年6月21日,汉族,住郑州市郑东新区。关于郭朝峰与被执行人刘江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5)开民初字第09573号调解书。裁定生效后,刘江涛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权利人郭朝峰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6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仍未主动履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刘江涛的银行存款、房产等财产信息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院的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开民初字第09573号民事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生效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持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再次申请强制执行,并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院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亦可依职权对案件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长 范 伟

审 判 员 李霄珍

代理

审判员 李旭辉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郭江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