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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03民初2704号

张某磊诉崔某丽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6-10-28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张某磊,崔某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3民初2704号

原告:张某磊,男,住珲春市。

被告:崔某丽,女,住敦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磊诉被告崔某丽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31日向法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佟圣伟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苏红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