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华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023民初610号原告杨学良,男,汉族。
被告:庆阳市兴庆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庆阳市西峰区。
法定代表人:郭骁慷。
被告:华池县源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华池县柔远镇。
法定代表人:郭骁慷。本院于2016年7月7日受理原告杨学良诉被告庆阳市兴庆混凝土有限公司、华池县源泰混凝土有限公司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学良以与被告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于2016年8月31日提出书面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原告杨学良的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学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退付杨学良50元。
审 判 长 路永伟
代理
审判员 郭红霞
人民陪审员 杨作池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方 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