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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023民初610号

杨学良诉源泰混凝土公司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池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6-09-20
所属地区
华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杨学良,庆阳市兴庆混凝土有限公司,华池县源泰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华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023民初610号原告杨学良,男,汉族。

被告:庆阳市兴庆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庆阳市西峰区。

法定代表人:郭骁慷。

被告:华池县源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华池县柔远镇。

法定代表人:郭骁慷。本院于2016年7月7日受理原告杨学良诉被告庆阳市兴庆混凝土有限公司、华池县源泰混凝土有限公司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学良以与被告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于2016年8月31日提出书面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原告杨学良的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学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退付杨学良50元。

审 判 长  路永伟

代理

审判员  郭红霞

人民陪审员  杨作池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方 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