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刑更2926号罪犯曲绵章。现在山东省潍北监狱服刑。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3日作出(2013)烟刑一初字第3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曲绵章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2年03月02日至2027年03月01日止。执行机关山东省潍北监狱于2016年8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服从管理,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参加思想、文化学习和各项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现有记功奖励二次,确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所报该罪犯改造的情况属实。
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所提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三条、第四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曲绵章准予减刑一年,刑期变更为自2012年03月02日至2026年03月0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 勇
代理
审判员 王建东
代理
审判员 郭丽丽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安春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