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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03民初90号

赵红维与岳二峰、岳新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6-11-30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赵红维,岳二峰,岳新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403民初90号原告赵红维,男,汉族,1967年11月24日出生,永城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员工,住平顶山市卫东区。委托代理人万彬彬,河南倚天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岳二峰,男,汉族,1964年6月16日出生,无业,住鲁山县。被告岳新峰,男,汉族,1962年12月9日出生,平顶山市园林处工人,住平顶山市新华区。委托代理人丁赛男,河南赛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赵红维诉被告岳二峰、岳新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红维及其委托代理人万彬彬、被告岳二峰、被告岳新峰及其委托代理人丁赛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红维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岳二峰、岳新峰连带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3月20日起按照年利率24%支付至偿还完毕之日止)。事实和理由:2015年3月19日,原告与二被告签订借款协议,约定被告岳二峰向原告借款60万元,被告岳新峰承担保证责任,借款期限自2015年3月20日至2015年5月20日两个月,约定预先支付借款利息42000元。被告岳新峰就被告岳二峰的借款向原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告依约于2015年3月19日在邮政储蓄银行××支行将55.8万元借款支付给岳二峰,但至今被告岳二峰没有偿还借款本息,被告岳新峰也未履行担保责任。

被告岳二峰辩称,被告岳二峰向原告赵红维借款属实,愿意还款,目前没有能力偿还。赵红维仅给岳二峰转账558000元。岳二峰在借款协议以及借条上书写的借款600000元是因为原告提前把两个月的利息42000元给扣除了,本金应按照558000元计算。岳二峰向赵红维支付利息至2015年9月17日,利息应从2015年9月18日起计算。

被告岳新峰辩称,原告与被告岳二峰之间的借款被告岳新峰并不知情,被告岳新峰从未承诺过对此债务承担保证责任,所以请求法庭驳回原告对被告岳新峰的诉讼。原告赵红维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1.借款协议;2.借条;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平顶山市卫东区支行转账明细。

被告岳二峰围绕其辩称提交了证据:2015年9月17日向赵红维转账的中国工商银行存款凭条两份。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1.关于借款本金。虽然2015年3月19日赵红维、岳二峰、岳新峰签署的借款协议以及岳二峰所书写的借条中均写明借款金额为600000元,但是赵红维2015年3月19日通过其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卫东区支行的账户向岳二峰转账558000元。因此借款本金为558000元。2.关于利息。虽然根据双方借款协议约定利息为月息3.5%,但是原告主张为月息2%,符合法律规定。岳二峰称向赵红维支付利息每月21000元至2015年9月17日,但岳二峰仅提供了2015年9月17日向赵红维转账的11000元。赵红维对此不予认可。3.关于担保。虽然岳新峰称其对赵红维、岳二峰之间的借款不知情,但是其在2015年3月19日中的借款协议上签字、捺手印。借款协议第三条约定岳新峰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此岳新峰向岳二峰对赵红维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本案中赵红维向岳二峰转账558000元,因此借款本金应认定为558000元。被告岳二峰应偿还原告赵红维借款本金558000元。被告岳新峰为岳二峰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赵红维主张二被告支付利息年息24%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岳二峰称其向赵红维支付利息至2015年9月17日,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能证实其主张,对其辩称理由,本院不予采信。

被告岳新峰辩称其没有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没有事实根据,对其辩称理由,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岳二峰偿付原告赵红维借款本金558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3月20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全部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岳新峰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赵红维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800元,由被告岳二峰、岳新峰负担9114元,原告赵红维负担68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吴林林

人民陪审员  张 静

人民陪审员  岳梦姣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孟慧芳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条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该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