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503执1513-1号
申请执行人:鲍远彬,男,1972年7月27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陕西建工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住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含光路111号,机构代码:22052325-X。
法定代表人:孟坚,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六劳人仲案字(2016)107号仲裁裁决书,于2016年8月29日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陕西建工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陕西建工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3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驭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李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