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1503执1513-1号

鲍远彬与陕西建工安装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7-12-18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鲍远彬,陕西建工安装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503执1513-1号

申请执行人:鲍远彬,男,1972年7月27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陕西建工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住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含光路111号,机构代码:22052325-X。

法定代表人:孟坚,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六劳人仲案字(2016)107号仲裁裁决书,于2016年8月29日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陕西建工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陕西建工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3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驭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李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