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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2民特180号

金色家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费燕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6-09-05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当事人
金色家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费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2民特180号

申请人:金色家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广渠家园8楼2层201室。

法定代表人:周林春,会计总监。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小玉,女,1982年5月28日出生,金色家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博,女,1984年1月25日出生,金色家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关系经理。

被

申请人:费燕,女,1971年8月3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容,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金色家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色家园公司)与被申请人费燕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1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金色家园公司称,被申请人自入职后到离职前,工作态度消极怠工,多次出差,花费大量费用,亦未能引进任何大客户资源及战略顾问,给公司造成损失。2016年1月4日、5日被申请人旷工,外出旅游,并将旅行照片在网络上发布,被众多员工看到,造成不良影响。因此,被申请人的行为已经构成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我公司解除与被申请人的劳动关系完全是合法的,并履行了必要的通知义务,无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被申请人在工作中责任心不强、工作态度消极、执行力和效率低下且绩效评估分数为零,根据公司规定,无需支付2015年上半年绩效工资4000元。另,我公司同意仲裁裁决第二、第四项裁决结果。综上,我公司请求法院依法撤销北京市东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东城区劳动仲裁委)京东劳人仲字[2016]第1049号仲裁裁决,并判令诉讼费由被申请人承担。费燕称,申请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具体情形,请求法院驳回申请人的申请请求。经审查查明:2016年7月25日,东城区劳动仲裁委作出京东劳人仲字[2016]第1049号裁决:

一、金色家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费燕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两万元;

二、金色家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费燕二〇一五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九千零九十元;

三、金色家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费燕二〇一五年上半年绩效工资四千元;

四、金色家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费燕

二〇一六年一月一日工资九百一十九元五角四分;

五、驳回费燕的其他申请请求。费燕于2016年2月19日向东城区劳动仲裁委提起仲裁申请。费燕于2015年4月20日入职金色家园公司,岗位为家电渠道总监,月薪标准20000元。2016年1月8日,金色家园公司向费燕作出《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以“严重违纪”为由解除了与费燕的劳动合同。违纪依据为《公司员工奖惩规定》。金色家园公司主张依据其单位的绩效考核规定,对费燕进行半年考核后结果为不合格,且费燕存在旷工,故未向其发放绩效工资。金色家园公司提交了《公司员工奖惩规定》和2015年下半年度绩效考核表作为不支付其2015年上半年绩效工资的依据。费燕主张未见过《公司员工奖惩规定》,且该规定的第十三条罗列了解除劳动合同的具体情形,其中有“一、连续旷工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天的”,显然其2016年1月4日、5日旷工两天并不符合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金色家园公司主张通过单位OA系统对该规定进行了公示,但未提交相关证据。金色家园公司提交了经费燕签字的《廉洁自律保证书》,其中第九项内容有:“严格遵守公司各项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金色家园公司以此证明费燕已知晓包括《公司员工奖惩规定》在内的各项规章制度。金色家园公司主张2016年1月1日至8日期间费燕均未出勤,费燕认可2016年1月4日、5日、7日未出勤,其他工作日打卡后发现不能进入公司办公系统所以打卡后就走了。金色家园公司提交了2015年11月至2016年1月考勤记录,考勤记录显示2016年1月6日、8日上午近九时许有费燕上班打卡记录,无下班打卡记录,费燕以考勤记录为单位单方制作为由否认考勤记录的真实性,但未提交反证。金色家园公司同意支付费燕2015年未休年休假工资9090元,2016年1月1日工资919.54元。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公司员工奖惩规定》、《廉洁自律保证书》、考勤记录、2015年下半年度绩效考核表、庭审笔录等在案证实。仲裁委认为:金色家园公司主张通过单位OA系统对《公司员工奖惩规定》进行了公示,但未提交相关证据,仲裁委对其该项主张不予采信。金色家园公司提交的《廉洁自律保证书》中第九项内容未明确列出“各项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的具体名称,无法认定其中包括其作出解除劳动合同以及扣发绩效工资等行为所依据的《公司员工奖惩规定》,故仲裁委对金色家园公司关于费燕已知晓包括《公司员工奖惩规定》在内的各项规章制度的主张不予采信;另金色家园公司向费燕作出的《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仅以“严重违纪”为由,未列明具体违纪条款及违纪事实,综上,仲裁委认为金色家园公司解除与费燕劳动合同的行为在程序及实体上存在瑕疵,应属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四十八条的规定,费燕要求金色家园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0000元的请求未超过法定标准和其月薪标准,仲裁委予以支持。金色家园公司关于费燕已知晓《公司员工奖惩规定》的主张不成立,且其提交下半年度绩效考核无法证明费燕2015年上半年考核情况,故仲裁委对费燕要求支付2015年上半年绩效工资4000元的请求予以支持。金色家园公司提交的2016年1月考勤记录与费燕所述出勤情况一致,仲裁委予以采信。2016年1月6日、8日费燕以不能进入公司办公系统为由打卡后随即离开,并未提供劳动,根据其自述,2016年1月4日、5日、7日未出勤,其要求支付上述期间工资的请求无依据,仲裁委不予支持。金色家园公司应支付费燕2015年1月1日(法定节假日)工资919.54元,且金色家园公司亦同意按此标准支付此款项。金色家园公司同意支付费燕2015年未休年休假工资9090元,仲裁委不持异议,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金色家园公司同意仲裁裁决第二、第四项内容,本院不持异议,予以确认。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金色家园公司提交的《公司员工奖惩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连续旷工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天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费燕于2016年1月4日、5日未经批准外出旅游,已经违反公司纪律,但显然未达到能够解除劳动合同的严重程度。金色家园公司虽主张费燕执行力差、工作效率低下,但未能提交充分证据证明费燕的工作职责、工作目标、考核标准及其完成情况,本院对金色家园公司的上述主张无法采信。因此,仲裁委认定金色家园公司以“严重违纪”为由与费燕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裁决金色家园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0000元,并无不当,本院对此予以确认。金色家园公司依据2015年下半年的绩效考核结果和《公司员工奖惩规定》不支付费燕2015上半年的绩效工资,该决定依据不足,故仲裁委裁决金色家园公司支付费燕2015年上半年绩效工资4000元,亦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综上,金色家园公司未能提交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之情形。金色家园公司的申请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金色家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申请费10元,由申请人金色家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卜晓飞

审 判 员 王丰伦

审 判 员 杨志东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蒋 媚

书 记 员 陈 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