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581刑初436号公诉机关林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牛晓东某某,男,1989年7月15日出生于河北省涉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河北省邯郸市涉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3月5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3月18日被逮捕,2016年3月24日被取保候审。林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安林检公诉刑诉(2016)3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牛晓东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青伟出庭支持公诉,牛晓东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5日14时,被告人牛晓东某某无证驾驶牌号为G0892的二轮摩托车沿东南228省道由北向南行驶至林州市任村镇赵所村路段时,与同向行驶的被害人范某驾驶的载着陈利霞某某的二轮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范某、陈利霞某某受伤。范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林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范某系颅脑损伤死亡。经林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牛晓东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2016年3月18日,牛晓东某某与范某家属及陈利霞某某达成调解,并取得谅解。牛晓东某某在交通肇事后,拨打120报警,并送范某到医院抢救,后随处警民警到林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牛晓东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陈利霞某某、范更虎等人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及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到案证明、120接警记录、协议书、和解申请书和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晓东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牛晓东某某在交通肇事后,拨打120电话后陪同到医院救治范某,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鉴于牛晓东某某已与范某家属及陈利霞某某达成调解,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牛晓东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其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牛晓东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员 贾永增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关芳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