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05执3719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王某,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移交执行王某支付受理费一案,根据本院作出的(2015)穗海法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王某应当支付受理费5163元。本院于X年X月X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向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民生银行、中信银行、华夏银行、兴业银行等银行、车管所、房管局发出协助查询通知书,上述部门和单位的回复结果显示被执行人王某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经执行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105执371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将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 琼
代理
审判员 李晓阳
代理
审判员 陈文超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丽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