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1民初1913号
原告:高某,女,1989年10月8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任发亮,扶沟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某,男,1987年5月8日生,汉族。
原告高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8日立案。
原告高某于2016年8月31日以已与被告王某自行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高某的撤诉申请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高某自愿负担。
审判员 邹鹏举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李丹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