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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21民初1913号

高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6-09-20
所属地区
扶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高某,王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1民初1913号

原告:高某,女,1989年10月8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任发亮,扶沟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某,男,1987年5月8日生,汉族。

原告高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8日立案。

原告高某于2016年8月31日以已与被告王某自行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高某的撤诉申请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高某自愿负担。

审判员  邹鹏举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李丹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