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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沭民三初字第191号

高明熙与刘开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莒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6-09-26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高明熙,刘开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莒南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民三初字第191号

原告:高明熙,居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祝,居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静,居民。

被告:刘开平,居民。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莒南支公司

法定代理人:孙运兴住所地:莒南县嵋山路东段***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明熙与被告刘开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莒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被告达成和解,原告于2016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高明熙负担。

审判员  张连玉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惠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