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81民初1535-1号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对原告薛某诉被告曹某离婚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豫0481民初1535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
裁定如下:(2016)豫0481民初1535号民事判决书的案号“(2016)豫0481民初1314号”更正为“(2016)豫0481民初1535号”。
代理
审判员 谷聪一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易慧媛 关注公众号“”
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81民初1535-1号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对原告薛某诉被告曹某离婚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豫0481民初1535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
裁定如下:(2016)豫0481民初1535号民事判决书的案号“(2016)豫0481民初1314号”更正为“(2016)豫0481民初1535号”。
代理
审判员 谷聪一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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