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民终389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平县衡安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安平县工业园区东区经二路17-2号。
法定代表人:张双永,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树民,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刘海鹏,河北恒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沧县胜利汽车配件厂,住所地:河北省沧县李天木乡皂坡村。
法定代表人:王瑞坡,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姜延生,该厂法律顾问。
上诉人安平县衡安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沧县胜利汽车配件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2015)沧民初字第21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2016年8月31日,上诉人安平县衡安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安平县衡安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安平县衡安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7150元,减半收取为3575元,由上诉人安平县衡安汽车配件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晓莉
审判员 李 霞
审判员 付 毅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李志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