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东宝执字第00191-4号申请执行人赵春莹。被执行人周四元。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春莹与被执行人周四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周四元未能履行本院生效的(2015)鄂东宝城民初字第0007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周四元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扣划被执行人周四元的银行存款16800元。
二、冻结被执行人周四元的银行存款2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廖心峰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刘 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