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02民初7172号原告徐某某。被告李某某。
原告徐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4日立案受理。
原告徐某某于2016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某某申请撤诉,自愿合法,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
审判员 张 锐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鱼晓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