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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02民初7172号

原告徐XX与被告李XX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6-09-02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徐XX,李XX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02民初7172号原告徐某某。被告李某某。

原告徐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4日立案受理。

原告徐某某于2016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某某申请撤诉,自愿合法,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

审判员 张 锐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鱼晓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