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1财保360248号申请人张桐盛王美琴,女男,19622011年91月16日出生,汉族,陕西省人,住陕西省陕西省神木县人,居民,现住神木县龙华府小区*号楼*单元***室。身份证号码:6108212011********。法定代理人张雄飞,1988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个体工商户,住址同上。系申请人张桐盛之父。被申请人刘占荣崔智智,男,199366年812月23日出生,汉族,陕西省人,住陕西省陕西省神木县人,农民,现住神木县麻家塔办事处榆树界村*组*号。身份证号码:6127221966********。被申请人神行畅顺(福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榆林分公司。住所地榆林市。申请人张桐盛王美琴因与被申请人刘占荣崔智智、神行畅顺(福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榆林分公司发生交通事故一案,于2016年128月213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刘占荣崔智智所有驾驶的并驾驶的登记在神行畅顺(福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榆林分公司名下的陕K9A521L1420号“雪佛兰”牌小轿车一辆予以扣押。申请人提供张晓军张雄飞所有的陕KXJ960ZF655号“丰田大众”牌小轿车一辆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为了维护原告申请人张桐盛的合法权益,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匿、损毁、变卖财产,应准许申请人的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崔智智驾驶的的登记在被申请人神行畅顺(福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榆林分公司名下的陕K9A5**号“雪佛兰”牌小轿车一辆予以扣押。对被申请人刘占荣所有并驾驶的陕KL14**号“雪佛兰”牌小轿车一辆予以扣押。
二、对担保人张晓军所有的陕KXJ9**号“丰田”牌小轿车一辆张雄飞所有的陕KZF6**号“大众”牌小轿车一辆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郄小平
审 判 员 王 进
人民陪审员 刘芳芳
二0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志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