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22执760号申请执行人肖广义。被执行人秦宝霞。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连东民初字第0022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连东民初字第0022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朱 江执行员 阚吉普执行员 王根培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秦晓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