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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22民初5143号

柳森与张自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7-10-20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柳森,张自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2民初5143号

原告:柳森,男,1988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

被告:张自立,男1964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葛爱福与被告时云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素云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李慧慧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