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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3227民初217号

李某某诉张某某、李某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小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6-09-21
所属地区
小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某某,张某某,李某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小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3227民初217号

原告:李某某,男,汉族,四川省小金县人。

被告:张某某,男,藏族,四川省小金县人。

被告:李某甲,女,藏族,四川省小金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张某某、李某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以“双方系亲戚关系,均有和解的意愿”为由,于2016年0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原告要求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25.0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李严斌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樊双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