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1民初11691号原告北京府东里利民供暖服务中心,住北京市房山区城关街道兴东大街***号。法定代表人张更,总经理。被告刘文河,男,1987年8月27日出生。
原告北京府东里利民供暖服务中心诉被告刘文河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北京府东里利民供暖服务中心于2016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刘文河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府东里利民供暖服务中心撤回对被告刘文河的起诉。
代理
审判员 李小芹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于童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