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1刑更3218号罪犯袁明贵,男,1968年2月13日生,汉,小学文化,贵州省黔西县人。现在在贵州省白云监狱服刑。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8日作出(2014)黔县刑初字第38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对违法所得9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贵州省白云监狱于2016年7月6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罪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12月至2015年12月考核周期内评为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罪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袁明贵准予减刑二个月(刑期自2014年2月20日至2016年12月19日止)。减刑考验期为此次减去的刑期,自裁定之日起计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 红
审 判 员 马亚东
代理
审判员 赵 曜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莫 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