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6执1422号申请执行人刘蕊,女,1983年12月23日出生。被执行人北京东山金汇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科技园富丰路4号4幢18B04(园区)。被执行人景振涛,男,1991年2月6日出生。被执行人景云松,男,1966年11月29日出生。刘蕊与北京东山金汇投资有限公司、景振涛、景云松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丰民初字第0791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定:被告北京东山金汇投资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刘蕊一百二十万元(履行方式:于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前返还二十四万元;于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前返还三十六万元;于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前返还三十万元;于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八日前返还三十万元)。如被告北京东山金汇投资有限公司未按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被告北京东山金汇投资有限公司于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八日起于七日内按年利���百分之十二的标准支付自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景振涛对本调解书主文第一项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景云松对本调解书主文第一项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案件受理费七千八百三十一元由被告北京东山金汇投资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权利人刘蕊于2016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联系了被执行人北京东山金汇投资有限公司、景振涛、景云松,并送达了执行通知。经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北京东山金汇投资有限公司、景振涛、景云松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刘蕊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北京东山金汇投资有限公司、景振涛、景云松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目前不具备��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权利,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6)京0106执142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海伟
代理
审判员 王 淼
代理
审判员 丁海成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郝 翔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