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82民初6451号
原告:张德祥
被告:程英云
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市郓城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郓城县育才路西段教育路对过。
原告张德祥与被告程英云、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市郓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5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德祥撤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顾梅红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曹泽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