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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刑更2509号

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6-11-30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鲁云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刑更2509号罪犯鲁云涛,现在山东省潍坊监狱服刑。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6月12日作出(2007)威刑二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鲁云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自2007年3月5日起至2022年2月4日止。2011年8月31日减刑一年二个月,2013年6月27日减刑十一个月,2014年10月31日减刑七个月,现刑期自2007年3月5日起至2019年6月4日止。执行机关山东省潍坊监狱于2016年8月4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和劳动,能够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该犯现有记功、表扬和嘉奖奖励各一次,2014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所报该罪犯改造的情况属实。

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所提该罪犯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其提请对该罪犯假释的建议合法,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四百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鲁云涛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6年8月31日起,至2019年6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永明

代理

审判员  刘锦森

代理

审判员  郭丽丽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尹晓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