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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1民终2821号

王国顺、叶兴林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8-07-02
所属地区
贵州省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国顺,叶兴林,叶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1民终282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国顺,男,1963年7月15日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委托代理人张兵,贵阳市白云区白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罗万义,贵阳市白云区白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叶兴林,男,1978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息烽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叶红,女,1984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息烽县。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冯东,贵州康卓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110114914。委托代理人李俊,贵州康卓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110133760。上诉人王国顺与被上诉人叶兴林、叶红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贵州省息烽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6日作出(2015)息民初字第896号民事判决,上诉人王国顺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应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息烽县人民法院(2015)息民初字第89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贵州省息烽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0382元,退还给上诉人王国顺。(本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彭伦禹

代理

审判员  邓禹雨

代理

审判员  刘 劼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林 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