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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7民初3042号

(2016)粤0607民初3042号欧阳逸超与陈营初,杜锦权,杜应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欧阳逸超,陈营初,杜锦权,杜应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7民初3042号

原告:欧阳逸超,男,1976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禅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银开,女,1975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禅城区,系原告妻子。

被告:陈营初,男,汉族,1972年1月10日出生,住佛山市南海区。

被告:杜锦权,男,汉族,1978年12月26日出生,住佛山市南海区。

被告:杜应泉,男,汉族,1954年4月9日出生,住佛山市南海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欧阳逸超与被告陈营初、杜锦权、杜应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阳逸超撤回对被告陈营初、杜锦权、杜应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林伟庭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范晓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