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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81执1924号

巩义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白周义、白兴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6-12-04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巩义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周义,白兴,白伟峰,白周峰,河南益丰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益丰高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巩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81执1924号申请执行人巩义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巩义市人民东路23号。被执行人白周义,男,1970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被执行人白兴,男,1945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被执行人白伟峰,男,1976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白周峰,男,1973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被执行人河南益丰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巩义市紫荆街道办事处新沟村白家沟58号。

法定代表人:白周义,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河南益丰高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巩义市北山口镇白河村。

法定代表人:白周义,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0181民初87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白周义、白兴、白伟峰、白周峰、河南益丰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益丰高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5156260元或查封被执行人白周义白兴白伟峰白周峰河南益丰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益丰高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相当于5156260元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查封财产期间,被查封的财产由被执行人白周义、白兴、白伟峰、白周峰、河南益丰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益丰高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负责看管。从查封财产裁定送达之日起5日内仍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依法拍卖财产,偿还债务。对不动产、动产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  喜  昌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李亚琼李东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