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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82民初2534号

吉林榆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孟宪瑞借款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6-09-26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吉林榆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孟宪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82民初2534号原告吉林榆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冠君,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靳洪伟。被告孟宪瑞,现住榆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榆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孟宪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林榆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孟宪瑞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吉林榆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孟宪瑞撤诉。案件受理费225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

审判员  李众众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全艳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