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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6民初11223号

刘兴国与重庆沙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6-10-12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刘兴国,重庆沙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6民初11223号

原告:刘兴国,男,1943年5月30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被告:重庆沙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井口古月村6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709483513W。

法定代表人:陈伟,重庆沙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总经理。

原告刘兴国与被告重庆沙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9日立案。

原告刘兴国于2016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兴国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做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兴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本院予以免收。

代理

审判员  陈庆忠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陈 玲 关注公众号“”